屍觀點:甚麼是罪

[青永屍]
「罪」這個字本來應該是描述人和神的關係,人背叛了和神的約定,就犯了罪,於是世世代代都要以死亡來贖罪。後來我們的人類社會有了成文的約束,那叫法律的約束,於是我們如果破壞了人與人之間的共識,就叫犯了法。強姦是犯法、偷竊是犯法、殺人是犯法。
那麼犯法和犯罪是相等的嗎?法律學者有他們的說法,我沒有深造過法律,只能用文辭來推想。
以我的理解,罪和道德有必然關係,罪行必然違反道德。屠殺就是罪,因為人沒有資格剝奪他人生命;用化學武器諸如橙劑、芥子毒氣夷宗滅種是罪,因為趕盡殺絕令文明終結生靈塗炭而且無可補贖;這些叫罪。強姦少女,令婦女一生受害,這是罪,我相信這些大是大非大家都同意,但如果因為生活所迫而鋌而走險,又算不算違反道德呢?
社會的折衷是:這些人是犯法。法律法例就是社會共識的規範,犯法就是破壞了社會的秩序。所以,街邊撿紙箱婆婆賣去紙箱就算是犯了香港的法;某些人假結婚不被人發現,在港產子領綜援,然後回到中國大陸享用,這就不叫犯法。

可見犯法未必和道德有關,犯法是衝破了社會共識的必然,如果社會默許不道德的話,有罪也未必犯法。伽利略在1633年不同意地球是宇宙中心,堅持太陽才是,就犯了法,被判終身軟禁,禁止再有著作,原有著作盡為禁書。思想不符合大眾,也有可能犯法的,特別是在封閉專制的政體下,挑戰權威,已經是犯法。說出真相是有違道德嗎?不。但社會可以判成你是犯法。
今日,香港的政治問題癥結是權益分配問題。香港的利益與香港原來的人,即是你和我,似乎越來越遠。我們甚至連要解決一些基本需要的權力也沒有,因為我們無法用選舉加入建制、因為抱有異見,不被吸納在任何政治架構之中。我們眼白白看著新殖民者一邊說著血濃於水、一邊剝奪我們的政治權利、民生日用、甚至是言論、思想自由,這種生活大家都覺得活不下去,於是和建制衝突。起初我們都信任談判、議會內抗爭;後來生活再差了、大家要飲鉛水、交一些額外的大白象建築費了,政府也越見橫蠻了,連擄人過境也做過了。在那時,像那些「左膠」不做成財物損失的激烈示威也不能做嗎?這有違道德嗎?
其實我沒有答案,因為我知道我們這個社會根本不重視道德。我們只以為法律至上,根本不會想想甚麼是道德。道德在這個社會只是一些藉口,一些劫掠的理由;我們居然認為因為人人要蠅頭富貴、要買到領匯股票而出賣公屋居民生活的環境;我們這個社會只要發財,一切都能說過去,道德?人家不用謀生?道德?人家不用賺錢。我們不知幾多人覺得到自己有權力時可以照舊的為富不仁,於是在這些地產霸權橫徵暴斂下默不作聲,甚至深信炒賣投機才是至上真理。公平?自由?互不傷害?私產保障?社會多元?這些根本不是我們社會應有的道德。我們的道德只有錢。有錢就有道德,對不對?
如是,在香港,為迫遷村民鳴冤叫屈,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計劃的示威者阻人發達,當然是罪;佔領旺角金鐘,反對被剝削原有政治權利的我們,一樣是阻人發達,在這見錢才眼開的社會,怎麼不是罪?「警察還不是打份工」,你指出他們瀆職濫權,是不是打碎他們飯碗?怎麼不是罪?
如果罪真是指神和我們的一種關係,不是社會那些所謂的共識,而神又如經上所載的正義仁愛,衪恐怕也會看不過眼,這麼自私的一座城,用自私訂立法律,由執政者按所謂的最大利益,不斷挫敗其他人的先進思想,誰個可以說自己無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