屍觀點:與大律師商榷

[青永屍]
就梁游案,有大律師認為,如果不「求情」坐監的機會就很大。我是這樣想的。
所謂「求情」,是在所謂真的有做錯事,然後才出現的一種情景。一個立法會議員,進入立法會議事廳,如是被判有罪。這樣錯在何處?錯在生於香港嗎?錯在誤以為香港有法律嗎?
求「情」,就是認同你「法」的正當性。但當這法是無理惡法的時候,要不要屈服呢?
宋明理學家說:「餓死事小,失節事大。」這在香港現世當然是不合時宜。香港人人都信人不為己天誅地滅,人人都合理化所有的逐利行為;堅持自己所信、所希望保護的價值,有甚麼可笑的呢?
面對的是冤獄,屈服可能是其中一途,「留有用之身」云云當然是振振有詞,但如果一個領袖都不肯堅守自己的信念,那麼這個正確的政治行動還有甚麼希冀呢?
其實我還不是很接受要為這些事辯解,因為這些事本來也沒有值得討論的價值。但活在這個要還正確清白的時代,你說悲不悲哀?